一、办理主体
各区民政局
二、办理依据
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综〔2008〕32号)
2.《关于扩大城市市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的通知》(哈民政发〔2013〕30号)
3.《关于在全市郊区农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哈老办联发〔2011〕5号)
4.《关于扩大城区农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的通知》(哈民政发〔2014〕69号)
三、办理条件
市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条件为:居住且户籍在本市城区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的独居、空巢老人(独身老人、老人夫妻双方不与子女共同居住或与子女共同居住但子女均享受低保、低收入困难、低收入家庭待遇或有重度残疾);居住且户籍在本市城区农村65周岁以上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及重度残疾的独居老人(子女均不在本村屯居住及子女虽在本村屯居住但长期外出务工或子女也属低保对象以及有重度残疾的)。
四、申报材料
1.《哈尔滨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表》;
2.《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
3.社区(村)居委会提供的申请人不与子女共同居住(或不与子女同村屯或子女长期外出务工)或子女享受低保、低困、低收入待遇、有重度残疾的证明;
4.户口薄原件。
五、是否收费
否
六、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
(2)社区居委会初审。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3)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采取入户调查或抽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申请人,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市民政局备案。各区民政局要将符合市政府购买服务的老人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七、补贴标准
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160元;郊区农村每人每月50元。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
道里:0451-84557516道外:0451-57686021南岗:0451-58816458香坊:0451-51895380平房:0451-86502416松北:0451-87160689呼兰:0451-57334821阿城:0451-53730215
十、办理地点
各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