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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流程

发布者:救灾救济处 发布日期:2009-7-21 9:09:02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流程

灾情稳定后-----倒损房屋统计核定上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15日内):

1、调查登记倒房情况,建立倒房台帐;

2、汇总、上报倒房情况;

3、根据倒房情况,制定、上报需恢复重建方案。

组织实施:

1、县级政府成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项目管理领导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工作;

2、根据实际确定重建对象和补助标准,在村一级进行公示。

3、协调相关部门搞好重建选址、规划;

4、落实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将补助资金总额指标一次性落实到重建对象,按重建进度分批拨付;

5、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

6、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定期上报恢复重建工作情况。

监督检查:

1、检查乡村两级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到户和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2、督查乡村两级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情况;

3、向社会公布恢复重建款物的发放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对建房质量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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