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民政部门
(一)、需救助情况调查和上报
1、组织各乡镇对灾民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摸底,建立需救济人口台账和调查档案;
2、填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统计表(春荒1月10日前,冬令10月10日前)。
(二)、核查、评估分析和救助计划的制定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民生活救助计划,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春荒1月15日前,冬令10月15日前)。
(三)、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拨付
1、申请: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春荒(冬令)灾民需救助情况统计和评估后,如完成灾民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可向上级政府或民政部门申请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
2、拨付和使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提出拨款计划,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四)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1、接到上级拨的救济补助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原灾民救助计划进行修改,确定实际的政府救助对象和救助款物数量,制成《灾民救助花名册》,形成灾民救助方案一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2、县级或乡级民政部门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向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
3、县级或乡级民政部门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和救助时段,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款物。
(五)、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1、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下拨分配方案;
2、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抽查需救助对象,救济款物分配落实情况;
3、对灾民生活实际救助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级民政部门。
二、市级民政部门
(一)、需救助情况调查和上报
1、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抽查春荒(冬令)期间灾民需政府救助情况;
2、接到县级报表5个工作日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报省级民政部门。
(二)、核查、评估分析和救助计划的制定
1、核查上报的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
2、会同财政、农业、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会商评估;
3、制定市级灾民生活救助计划,连同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的核查会商评估报告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拨付
1、申请: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春荒(冬令)灾民需救助情况统计和评估后,如完成灾民救助任务有困难的,可向上级政府或民政部门申请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
2、拨付和使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联合发文拨付,同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必须在中央下达后30日内下达到县级。
(四)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县级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和灾民救助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形成市级灾民救助方案,一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1、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下拨分配方案;
2、每隔7天向社会通报一次资金下拨进度,直至资金全部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
3、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抽查需救助对象救济款物分配、落实情况;
4、对灾民生活实际救助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
三、省级民政部门
(一)、需救助情况调查和上报
1、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抽样调查春荒(冬令)期间灾民需政府救助情况;
2、接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分别于1月20日(春荒)和10月20日(冬令)前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二)、核查、评估分析和救助计划的制定
1、核查上报的灾情和本行政区域内灾民需救助情况;
2、会同财政、农业、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对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会商和评估。
3、制定省级灾民生活救助计划,同时将灾情和灾民需救助情况的核查会商评估报告报民政部备案(春荒1月25日前,冬令10月25日前)。
(三)、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拨付
1、申请: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春荒(冬令)灾民需救助情况统计和评估后,如完成灾民救助情况统计和评估后,如完成灾民救助任务确有困难,可以政府名义向国务院申请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春荒1月底前,冬令10月底前);
2、拨付和使用:接到中央拨款文件后,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联合下文拨付,在30日下达到县级,同时报民政部备案。
(四)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市级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和灾民救助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形成省级灾民救助方案,一并报民政部备案。
(五)、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1、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下拨分配方案;
2、每隔7天向社会通报一次资金下拨进度,直至资金全部下拨至县级;
3、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抽查需救助对象救济款物分配、落实情况;
4、对灾民生活实际救助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民政部。
四、民政部
(一)、需救助情况调查和上报
1、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抽样调查春荒(冬令)期间灾民需政府救助情况;
2、接到省级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全国数据,民政部掌握到分县需救助人口数量。
(二)、核查、评估分析和救助计划的制定
1、核查上报灾情和全国救助情况;
2、会同财政、农业、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会商评估;
3、根据统计上报及评估的结果和省级灾民救助计划,制定全国灾民生活救助计划,报部领导审批(春荒2月5日前,冬令11月5日前)。
(三)、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拨付
1、汇总各省级政府的请款报告,按照补助标准,综合各地自然灾害情况、财力状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分析测算,制定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办理;
2、与财政部确定拨款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联合发文下达资金,同时报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审计署和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春荒2月中旬前,冬令11月中旬前)。
(四)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1、制定全国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实施方案;
2、汇总省级上报的灾民救助方案和《灾民救助花名册》。
(五)、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1、向社会公布中央救灾资金分配方案;
2、春荒资金下拨25天后,冬令资金下拨20天后,每隔7天公布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的下拨进度,直至资金全部下拨;
3、汇总分县的全国救灾资金分配和救助情况;
4、对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对各地灾民生活实际救助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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