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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办事指南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11-1 15:18:54

一、办理主体  

    各区、县(市)民政局

二、办理依据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

三、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述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上述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1.上述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2.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同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申请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述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应当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四、所需材料  

    (一)基础材料(申请时提交):

    1.申请书;2.诚信承诺书;3.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委托书;4.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5.基本情况申报表;6.收入和财产申报单;7.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

    (二)补充材料(受理时按需提交):

    1.收入情况证明(包括收入证明、赡、抚扶养情况证明等);2.财产情况证明(包括房屋情况证明、存款情况证明、债权情况证明等);3.其他证明(包括婚姻状况证明学生在校情况证明、残疾证明等)。

五、是否收费    

    否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补充材料;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民主评议、公示、审核上报;

    6.区、县(市)民政局入户抽查;

    7.区、县(市)民政局审查、公示、审批、发证。  

七、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从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具体申请及受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发放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八、咨询电话   

    道里区84557534

    道外区87815149

    南岗区86237072

    香坊区51895372

    平房区86800705

    松北区88107362

    呼兰区57334821

    阿城区53734402

    依兰县57225290

    方正县57116253

      县57989528

    巴彦县57522645

    木兰县57085541

    通河县57422371

    延寿县53023879

    双城市51732115 

    尚志市56757511 

    五常市85839709

九、办理地址  

    道里区民政局: 道里区工程街126号  

    道外区民政局: 道外区江畔路118号  

    南岗区民政局: 南岗区海城街140号  

    香坊区民政局: 香坊区珠江路3号  

    平房区民政局: 平房区友协大街92号  

    松北区民政局: 松北区1路53号

    呼兰区民政局: 呼兰区北二道街53号  

    阿城区民政局: 阿城区民权大街39号  

    依兰县民政局: 依兰镇通江路347号

    方正县民政局: 方正县城北世纪大道5号

      县民政局: 宾州镇中心街解放路26号 

    巴彦县民政局: 巴彦镇拥政路33号

    木兰县民政局: 木兰县仿古街

    通河县民政局: 通河县沿江大街 

    延寿县民政局: 延寿镇北吉盛路96号

    双城市民政局: 双城区党政办公中心新兴路99号

    尚志市民政局: 尚志镇尚志大街5号

    五常市民政局: 五常镇亚臣路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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