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主体
各区、县(市)民政局
二、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三、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二)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
1、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2、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参战退役人员
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现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
(四)烈士子女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五)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四、所需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
(三)入伍、退伍相关证明材料;
(四)部队出具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
五、是否收费
无
六、办理流程
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填审批表,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上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批。
七、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八、咨询电话
0451-84664391
九、办理地址
道里区民政局: 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街126号
道外区民政局: 哈尔滨市道外区江畔路118号
南岗区民政局: 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140号
香坊区民政局: 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3号
平房区民政局: 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92号
松北区民政局: 哈尔滨市松北区1路53号
呼兰区民政局: 哈尔滨市呼兰区北二道街53号
阿城区民政局: 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权大街39号
依兰县民政局: 依兰镇通江路347号
方正县民政局: 方正县城北世纪大道5号
宾 县民政局: 宾州镇中心街解放路26号
巴彦县民政局: 巴彦镇拥政路33号
木兰县民政局: 木兰县仿古街
通河县民政局: 通河县沿江大街
延寿县民政局: 延寿镇北吉盛路96号
双城市民政局: 双城区党政办公中心新兴路99号
尚志市民政局: 尚志镇尚志大街5号
五常市民政局: 五常镇亚臣路4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