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主体
区、县(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办理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三、办理条件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牺牲人员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牺牲人员如是被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提供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等材料。
(三)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证明材料;
(四)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五)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六)县、市(地)人民政府的请示(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民政厅);
(七)县、市(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
(八)其他相关材料。
上报烈士的评定材料必须一人一文,装订成卷。除历史资料可以复印(需加盖索取单位公章外),其余附件均应为原件;每份证明材料需有证明人的私章或手印,并由证明人所在单位签字盖章。
五、是否收费
无
六、办理流程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市政府审核,再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七、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办理。
八、咨询电话
0451-84664391
九、办理地址
道里区民政局: 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街126号
道外区民政局: 哈尔滨市道外区江畔路118号
南岗区民政局: 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140号
香坊区民政局: 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3号
平房区民政局: 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92号
松北区民政局: 哈尔滨市松北区1路53号
呼兰区民政局: 哈尔滨市呼兰区北二道街53号
阿城区民政局: 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权大街39号
依兰县民政局: 依兰镇通江路347号
方正县民政局: 方正县城北世纪大道5号
宾 县民政局: 宾州镇中心街解放路26号
巴彦县民政局: 巴彦镇拥政路33号
木兰县民政局: 木兰县仿古街
通河县民政局: 通河县沿江大街
延寿县民政局: 延寿镇北吉盛路96号
双城市民政局: 双城区党政办公中心新兴路99号
尚志市民政局: 尚志镇尚志大街5号
五常市民政局: 五常镇亚臣路498号